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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局、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管委会相关局:为加强全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制定了《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实施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反馈。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9月6日 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明确项目范围1.本实施办法所称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管理。二、科学合理决策2.严格执行决策制度。各地应健全完善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合理确定决策层级和程序,严格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第一责任,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工作领导小组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3.推进决策公开。项目决策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公开项目相关内容。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应采取设置公示牌、群众监督、老党员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4.建立健全项目库。各地应根据实际,分级分类建立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实行动态管理,统筹推进项目建设。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确有必要的,应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入库。5.严格落实建设条件。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对不符合规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提请决策。三、加强审批管理6.强化项目代码应用。严格实行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赋码(涉密项目除外)。未申请项目代码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规划等有关手续。7.优化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在不影响项目其他审批前置要件办理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适当优化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限。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打捆审批。推行区域综合评估方式,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最低投资额标准,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简化相关内容,明确关键要素,编制统一格式文本。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8.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项目审批部门应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充分掌握项目情况,严格审批把关,不得违规拆分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建设实施、招标采购、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四、规范招标采购9.依法自主选择施工(服务)单位。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依法监管。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的,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或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通过集体决策直接发包。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采取批量集中方式采购。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项目,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等特殊类型项目,以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必须招标工程限额标准或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10.规范实施招标采购。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应完成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等前期手续,严禁“未批先招”。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进行肢解、压低预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11.推进阳光操作。实施招标采购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提前公开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属于涉密采购、集采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提前公开意向,但应当落实相关公告公示要求。五、健全建设管理12.强化合同管理。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含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采购文件、施工单位的响应文件一致。13.落实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点多面广、小而散的工程可打包统一聘请监理单位,并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和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及时要求整改,不得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乡村实施的5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14.严格变更签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变更签证。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履行变更事项审查确认。变更签证追加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与当地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变更,在符合实际和尊重群众意愿,且不突破合同估算价前提下,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变更依据。对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不予认可,不予支付资金。15.规范施工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遵守施工规范,严把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关,禁止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工程量,不得搞“阴阳图”“报大建小”、突破工程概预算,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不得违法违规更换项目管理人员。16.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单位应配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其中负责人应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六、规范竣工验收17.优化竣工验收流程。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对建设规模较小且简单的项目,可简化验收流程,集中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18.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七、严格资金管理19.加强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金,做好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理、业主代表等现场人员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签字确认,严禁以不符合实际工作量的工程进度提前支付工程款。未经批准严禁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投资额,超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20.规范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多付税金、超额支付等行为。八、强化监管执法21.压实各方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推进项目管理,负责可研报告审批、指导协调招投标等工作(相关职能划转的由承接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决算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审批,以及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市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推动工作职责落实。22.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各地各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罚并通报曝光。对同一企业一定时间段内在同一区域或同一行业实施多个项目的,进行重点监管。23.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中介超市等平台管理机构,由其按规定采取清退出库等处理措施。24.加强协调联动监管。各地各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等平台,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串通投标等犯罪线索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25.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依托全省统一的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相关行业监管等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善行业部门在线监管功能,为纪检监察与审计机关提供在线监督通道,构建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体系。26.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各地各部门应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赣服通”、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等各类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以及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社会与舆论监督。27.建立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对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造成财政预算资金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纠责。
2025-03-12
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公管规〔2024〕881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社会发展局:现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11月21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推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在省内跨设区市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项目评标的活动。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应采用远程异地评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或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货物项目、500万元及以上服务项目;(二)采用综合评估(分)法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三)本地区评标专家资源不足,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达不到抽取条件,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四)行政监督部门认为有必要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其他项目。第五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可自愿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二)隔夜评标项目;(三)省本级项目;(四)国家有关部门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得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招标投标牵头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第九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项目监管职责,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运维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加强技术保障,开展业务培训。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要求,对本中心评标机位进行适配改造,纳入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统一调度。第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分为主场和副场。受理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主场,提供异地评标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副场,分别做好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场内见证和服务保障工作。第十二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本办法决定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应合理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构成及专家专业需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的,主场成员不超过两人;为7人的,主场成员不超过三人;为9人及以上的,主场成员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招标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主场评标,计入主场成员数量。    第十四条 招标人通过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提出主场场地申请,由系统随机分配主场评标机位。    第十五条 项目开标前2小时内,招标人通过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自动随机抽取副场场地、评标机位和评标专家。抽取完成后,系统同步将场地和机位占用信息反馈主、副场。    副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个。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确认。确认参加的,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CA数字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评标场地并核验身份。确认不参加的,系统继续在该场地所在地抽取评标专家;抽取不成功,系统重新抽取副场场地、评标机位和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或发现应当回避的,应立即取消确认。未取消确认,且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达评标场地进行身份核验,按缺席处理。    出现取消确认或按缺席处理情形,系统自动在该场地所在地随机补抽评标专家;补抽不成功,系统重新抽取副场场地、评标机位和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主、副场各自负责本场地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指引其至评标机位,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技术协助和服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规定设立负责人(组长)。负责人(组长)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需沟通讨论的,应通过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音视频功能模块、评标系统内部交互功能模块或专用录音电话进行。第二十一条 需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长)通知投标人在线完成。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使用电子签名签署个人评审表、评标汇总表和评标报告等文件,在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组长)下达结束指令、招标人确认后,方可离场。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果需复核的,招标人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复核。需重新抽取评标专家参与的,可优先从省本级专家中抽取。第二十四条 主场负责统一管理项目全部电子文档和相关音视频资料。评标活动结束后,副场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相关电子文档和音视频资料移交主场。招标人应按规定保存一套完整的项目交易资料,存档备查。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按规定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评标活动结束后,副场通过系统将对本场地评标专家的见证情况推送主场,主场汇总后反馈招标人。第二十六条 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与省评标专家劳务费在线支付系统对接。评标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计算费用并发起线上支付。招标人收到支付指令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支付。评标过程中专家确需用餐的,由招标人负责提供工作餐。第二十七条 发现远程异地评标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查处,副场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应积极协助。主、副场在见证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移交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八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完善本地远程异地评标应急处置制度,加强日常演练。第二十九条 出现停电、第三方恶意攻击、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系统运行服务机构、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及时解除故障。短时间内无法解除故障,应及时发布公告,协助招标人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条 项目开标前,主场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展评标活动,且预计2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可延期开评标。副场因不可抗力无法开展评标活动,且预计2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招标人可通过系统重新抽取副场场地、评标机位和评标专家。抽取不成功,可延期开评标或转为本地评标。第三十一条 项目开标后,主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评标,且预计4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延期评标。副场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评标,且预计4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通过系统重新抽取副场场地、评标机位和评标专家;抽取不成功,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延期评标或转为本地评标。转为本地评标的,原主场评标专家继续评标,其余所需评标专家通过系统随机从本地抽取。第三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因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误操作,需技术处理进行流程回退的,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确认,由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协助处理。系统对回退操作全程留痕。第三十三条 项目在当日未能完成评标,需转为隔夜评标的,招标人应提出申请,主、副场合理安排场地,做好相关服务保障。转为隔夜评标后,主、副场可根据评标专家健康等因素,将相关情况转告其家人,但不得透露项目任何信息。第三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因出现其他应急情形确需重新抽取副场场地、评标机位和评标专家,延期评标或转为本地评标的,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按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三十五条 项目决定延期评标的,招标人应做好项目资料封存和保密,主、副场做好配合。各方不得泄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信息。恢复评标时,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第三十六条 出现补抽评标专家替换原评标专家评标情形,原评标专家未接触投标文件的,可直接离场;已接触的,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待补抽的评标专家到达并完成身份核验后,方可离场。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含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以及招标人、采购人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本办法所称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包含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中心。第三十八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2亿元及以上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或采购预算金额5000万元及以上货物项目、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项目,鼓励通过跨区域招标或提升交易场所层级招标的方式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赣公管办〔2020〕2号)同时废止。
2025-01-15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交投集团、省港口集团,各交通工程评标专家申请人:根据《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赣发改公管〔2021〕52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对已通过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的新申请交通工程专业专家的人员,组织开展网上培训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考核对象2024年9月30日18:00前经网上申报且审核通过的交通工程专业新申请入库人员(审核状态为“省审核待入库”,已入库新增专业人员不参与培训考核)。二、培训考核时间2024年10月10日8:00至10月31日18:00。三、培训考核内容(一)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交通工程专业业务知识;(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相关管理办法与有关综合法律法规。四、培训考核方式(一)培训考核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参加培训考核人员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评标专家登录”窗口,输入账号及密码完成培训考核。(二)培训考核分为在线课程学习和在线随机抽题考试两部分。参考人员登录系统后,在考试/培训菜单下,先点击“在线课程学习”栏目进行学习,交通工程专业课程学习在线学习时间不少于10学时(每个学时45分钟),综合法律法规课程在线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学时(每个学时45分钟)。(三)在完成两个培训课程规定学时后,方能进行交通工程专业和综合法律法规两门考试(每门考试时间90分钟),答题结束自动生成考试成绩。每门考试给予两次机会,以分数最高的作为单门考试成绩。五、入库聘用参考人员参与培训考核后,两门考试均合格者(合格线为60分),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予以聘用。获聘专家可自行登录综合评标专家库个人维护系统查看聘期信息并下载电子聘书。六、有关要求(一)请各参加培训考试的专家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在网上培训考核端口开放时间独立完成。登录账号、密码为个人申报专家时自行设置的账号和密码。若账号、密码忘记,请在忘记密码处查看相关提示,提示中有关于如何找回账号、密码的操作。(二)登录系统前请提前调试好电脑,浏览器应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并调试好电脑环境,电脑环境的配置按照《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信息维护及在线培训考核操作手册》(详见附件)中1.4电脑环境配置说明进行调试。(三)在培训考核过程中遇到操作问题,请先仔细阅读《操作手册》,若还有问题拨打系统技术支持热线。系统技术支持热线:400-998-0000。 附件: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信息维护及在线培训考核操作手册
2024-10-08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1月3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25日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的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政策制定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参与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措施负责。 第二章 审查标准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二)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三)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四)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五)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六)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七)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八)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九)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十)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十一)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一)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二)根据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设置差异性得分;(三)根据经营主体投标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得分;(四)根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五)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六)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四)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四)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招标投标交易监管和服务的政策措施,应当平等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参与,不得在交易流程上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规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行使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职能;(二)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三)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四)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五)其他不当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的政策措施。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保证金的政策措施,不得设置以下不合理限制:(一)限制招标人依法收取保证金;(二)要求经营主体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金;(三)限定经营主体缴纳保证金的形式;(四)要求经营主体从特定机构开具保函(保险);(五)在招标文件之外设定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六)其他涉及保证金的不合理限制措施。 第三章 审查机制 第十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本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规范公平竞争审查行为。第十三条  政策措施应当在提请审议或者报批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书面审查结论。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的,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第十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已出台政策措施的竞争效果和本地区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开展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策措施评估,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的,有权向政策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反映。地方各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动态清理废止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合理条件的,有权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十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制定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文件,应当参照本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4-04-09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序号编码品目备注一、货物类1A02010103服务器电子卖场、协议采购2A02010104台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协议采购,不包括 图形工作站3A02010105便携式计算机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协议采购,不包括 移动工作站4A020102计算机网络设备电子卖场、协议采购5A0201060101喷墨打印机电子卖场6A0201060102激光打印机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协议采购7A0201060104针式打印机电子卖场、协议采购8A0201060401液晶显不器电子卖场9A0201060901扫描仪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协议采购10A020107机房辅助设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的机柜、机房环境监控设备11A02010801基础软件电子卖场、协议采购12A02010805信息安全软件电子卖场、协议采购序号编码品目备注13A020201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协议采购14A020202投影仪电子卖场15A020204多功能一体机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卖场、协议采购16A020207LED显示屏电子卖场17A020208触控一体机电子卖场18A02021101碎纸机电子卖场19A020305乘用车单项或批量数量在50台以下(含50台)的乘 用车协议采购,含轿车、越野车、商务车以及 其他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个座 位的乘用车20A020306客车单项或批量数量在50台以下(含50台)的乘用车协议采购,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9 座的乘用车21A02051228电梯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电梯22A02052305空调机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空调机组,含多联式、一拖多式空调机组23A02061504不间断电源(UPS)电子卖场24A0206180203空调机电子卖场,除中央空调、多联式空调以外的空调25A06家具用具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家具用具协议采购,包括木质家具、金属家具、竹质家具等家具26A090101复印纸电子卖场序号编码品目备注二、服务类27C0201软件开发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基础软件开发服务、支撑软件开发服务、通用应用软件开发服务、嵌入式软件开发服务、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服务,不包括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28C0202信息系统集成实施 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基础环境集成实施服务、硬件集成实施服务、软件集成实施服务、安全集成实施服务、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29C030102互联网接入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互联网接入服务30C050301车辆维修和保养服 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31C050302车辆加油服务定点采购32C060102一般会议服务定点采购33C081401印刷服务定点采购34C1204物业管理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物业管理服务35C15040201机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36云计算服务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基础设施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 laaS),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 集成项目除外 注:①    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②     表中目录内品目详细说明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 C 2013) 189 号)。③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表格备注中明确可选电子卖场)的零星采购(省本级单项或批量 100万元以下、市县级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下),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通过集中采购目录内表格备注中明确的其他方式(如: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进行采购。④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具体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与品目年度最高采购限额按相关文件执行,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中协议供货馆(定点采购馆)进行采购。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主管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三、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级预算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 万元,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四、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022-02-18
投标人(供应商):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坚决纠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赣财购【2021】5号)有关规定,我司即日起开始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费(标书费)的清退工作。一、文件费(标书费)清退的时间范围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2019年4月1日起至今的政府采购项目文件费(标书费)。二、供应商办理文件费(标书费)清退应提供以下材料:为在退款时做到统一规范,退款账户必须为购买方(供应商)公司对公账户。办理退费时,须出具购买方(供应商)的授权书(格式见附件)和以下相关资料。 三、其他事项退费办理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工作日)8:30-17:30退费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998号元创国际大厦1202室退费咨询电话:0791-86288856 18170056665博鱼官方网页版授权书致:博鱼官方网页版 (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授权         (全权代表姓名)为全权代表,前往贵司办理招标(采购)文件费退费事宜,全权代表我方处理退文件费的一切事宜。退费对公银行账户信息:户名(与发票购买方名称一致):×××××××× 开 户 行:××账    号:××××                             序号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金额发票类型(纸质普票、纸质专票、电子普票或未领取)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投标人签章:                                      日  期:附:全权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注:为保障退费工作顺利进行,需要提供准确的公司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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